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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与事故前状态详细解析

发布时间:2024-12-16 17:17:37 点击量:

赤城煤矿现有领导9名,矿长5名,职能部门9个,基层区班子6个。现有在册员工675人,其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1人,特种作业人员137人。

该矿成立了由27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安全检查科现有工作人员20人,其中科长1人,副科长2人。科员1名,井下安全检查员11名,尸体检查员5名。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矿山安全监察部主任。

5、事故发生前矿井状况

事故发生前,该矿生产状况正常。井下防火灭火主要在1501工作面封闭采空区和正在开采的1502-1工作面采空区采用连续注氮作业。值班矿领导为总工程师高立军,井下领导为副经理任鲁红。

(三)事故地点概况

通过现场勘察、调查询问和视频监控,综合分析确定事故地点位于赤城煤矿(赤城煤矿)副井循环场22号检查井地下管沟内。朝向回风斜轴的截面)。

22#检查井为圆形井口,直径700mm。由于地下沟内的管道通过检查井与地面管道相连,所以井盖无法关闭,处于常开状态。井深1.83m。底部的地下沟渠呈长方形,宽阔。回风斜井方向10m后高950mm,高93 0mm,宽1010mm,高990mm。从地下管沟至回风斜井末端为沙袋墙。井底至沙袋壁长29.1m,坡度0°。沙袋墙地面对应回风斜井。井道内防爆门的位置。地下管沟顶部、底部及两侧均采用水泥砌体良好支护,并通过18#检查井与矿井地下主管沟相连。

22号检查井地下沟内距底板400mm、距右侧205mm处设有注氮气管道(直径180mm)。它水平向前穿过地下水沟末端的沙袋墙,然后向上弯曲进入回风斜井。注氮管道 检查井分别连接液氮汽化扩散塔和地面氮气生成管道(直径108mm);液氮汽化扩散塔与液氮罐车连接,地面制氮管道与制氮机房连接。

(四)制度措施的制定

1、华亭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零星工程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五条规定:“调度管理部门对零星工程安全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是零星工程安全管理的总负责人。零星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安全检查管理部负责零星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是零星工程安全管理的负责部门。”生产技术业务部是零星工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是零星工程安全管理的直接主管部门。管理部门负责零星工程的安全管理。”

规范附件1《零星工程界定项目清单》第7项“冲洗系统和地面”列出了“在沙井、地下沟渠等封闭空间和有限空间内作业”。

2、赤城煤矿《注氮气注浆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注氮气管道由灭火队安装、维修和保养。安装时必须保证管道和三各路阀门连接严密,不得泄漏,班组必须每天安排对注氮系统进行巡视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单岗作业,检查等管道前必须进行通风。如沟渠、密闭空间等,然后瓦检员对有毒有害气体和氧气的浓度进行检查,发现漏气、管道损坏等情况,立即关闭制氮设备,确保工作环境安全。报矿调度室处理。”

2.事故、救援、报告及善后处理

(一)事故是如何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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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0日20时30分,赤城煤矿消防队值班队长张华元主持召开夜班班前会议。班长任世荣、水管工张欣等12人参加了班前会议。会议布置了该班井下作业任务,强调安全注意事项。本次班次主要任务是1502-1采煤工作面注浆钻孔、旧管道回收、工作面注浆、瓦斯检查等。 21时03分,张华元接到中班巡检员电话反映,地下1501工作面输送通道内外压差较小,需要检查注氮气管道。接到电话后,张华元安排水管工张鑫检查注氮管道。 。 21时11分(事故发生后视频监控显示),张欣独自一人提着矿灯走到地下副井环场22号检查井入口。他没有带气体检测仪器,也没有采取通风措施。他脱下棉衣,放入注氮站。管道立即进入检查井。

22时45分,调度室、副井口检查站检查进井人员时,发现张鑫并未进井,于是通知张华元寻找。 23时27分,张华元在地面工业广场22号检查井入口处发现棉质衣服。他前去查看,发现张鑫侧躺在检查井底部地下管沟内,头朝向检查井,脚朝向回风斜井方向,与检查井有一段距离。检查良好。底部约0.8m。

(二)应急救援流程

张华元发现张鑫反应迟钝后,立即冒险进入检查井地下沟将其营救,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反复拉扯,张新也没能被拉起,于是他打电话通知剿匪队党支部书记杨明前来营救。 23时40分,杨明带领4名员工赶到事故现场,共同将张鑫从检查井中救出,并立即对其实施急救措施。

23时44分,张华元向矿井调度室报告事故情况,矿调度室立即向值班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进行电话汇报,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次日零时17分,张欣被送往崇信县人民医院抢救。 0时50分左右,他到达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发生时间及报告情况

综合调查取证、视频监控等资料分析,事故发生时间为2022年2月20日21时11分。

事故发生后,值班调度员于2月20日23时47分向该矿主要负责人霍天友电话报告。赤城煤矿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电话报告2月21日凌晨1点26分,事故于凌晨1点52分向崇信县应急管理局报告。该矿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的时间与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报告事故的时间间隔为1小时39分钟,与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报告事故的时间间隔为1小时39分钟。崇信县应急管理局2小时5分钟。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视为逾期报告。事故。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破坏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组织多次实测22号检查井内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气体浓度。由于氧气浓度低于12%,现场调查人员无法进入事故现场。截至2月25日,救援队在检查井距地下沟4.5m处安装了氧气传感器进行连续监测,显示氧气浓度最高为20.2%,最低为18.6%。 2月27日事故调查组现场检查时,在防爆门底板附近回风斜井注氮气管道根部附近发现7个直径42毫米的钻孔,连接地下管沟和地下管沟。回风斜轴。使用矿井主通风机的吸力。风作用对22#检查井地下沟进行通风。根据现场施工痕迹、视频监控和调查取证,确认其中5个钻孔属于事故。事故发生后,该矿擅自安排人员于2月22日至24日进行夜班施工。现场勘察人员将22#检查井氧传感器移至井底至回风斜井15m处,并封堵回风斜井新建的5个与地下连通的钻孔。沟。氧传感器连续监测7小时,氧浓度最大值为13.2%,最小值为3.1%。

综合分析认定,事故发生后,该矿擅自在回风斜井组织通风钻探,改变事故现场瓦斯环境,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企图掩盖事故真相,影响了事故现场的安全。事故调查。

(五)本次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对于本次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对现场救援过程进行了分析,综合评价认为应急反应基本迅速,现场处置措施不当,存在个别盲目冒险救援的情况。行为。所幸并未导致事故扩大。

(六)善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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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赤城煤矿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经济补偿和抚恤金。签署善后协议,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三、事故原因、性质和类型

(一)直接原因

管道工张鑫独自非法进入通风不良的地下沟渠检查注氮管道,未采取任何通风措施,未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和氧气浓度。他因缺氧窒息身亡。

(二)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值班检查注氮管道时,指挥员违反规定,安排一人单岗作业,导致现场安全监控缺失。地下管沟内注氮气管道检查前未进行通风处理,未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和氧气浓度。

2、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22号检查井地下沟通风不良的重大隐患未发现并整改。常开检查井入口处无防止人员随意进入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3、安全管理检查不到位。缺乏对地面有限空间的日常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注氮注浆管理制度》未执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风险管控措施。未检查发现检查井人员进入地下管沟的违法行为。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风险识别能力不足,缺乏基本安全知识。存在严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情况。未组织灭火队员工学习《零星煤矿工程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对密闭有限空间作业涉及的安全风险和管理程序不清晰例如沙井和地下沟渠。事故发现后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存在盲目、冒险的救援行为。法治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后报告晚,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三)事故类别

经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结合尸检报告的意见,综合分析,确定该事故为瓦斯(窒息)事故。

(四)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查,综合分析认定该事故为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1、张欣,同济队水管工。在没有通风、没有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和氧气浓度的情况下,违规进入通风不良的有限空间,将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由于他在事故中丧生,因此免除责任。

2、张华元,中共预备党员,破坏队副队长(主持工作)、值班队长。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管控措施、常开检查井井口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未执行《注氮气注浆管理制度》、违​​反值班规定等事故发生后,安排单岗检查注氮管道,未及时发现水管工非法进入地下管沟作业;事故发生后,他应急处置措施不当,盲目冒险救援,承担了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根据《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元罚款。

3、杨明,中共党员,同济支队党支部书记。该班组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上级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组织落实。进入沙井、地下沟渠等封闭、有限空间的安全风险和管理程序不明确、不掌握,安全风险识别能力不足。缺乏基本安全知识,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美好的。

4、崇立国,中共党员,生产技术科科长,直接负责零星矿山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注氮注浆管理制度》监督执行不到位,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管控措施未落实。地下沟渠通风不良存在重大隐患;事故发生后,他们盲目听从安排,带领人员在回风斜井施工通风钻孔。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治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记大过;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罚款。美好的。

5、中共党员、安全检查科科长王平平,负责督导零星矿山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缺乏对地面有限空间的日常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地下管沟通风不良存在重大隐患。未检查发现常开检查井口未安装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治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记大过;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美好的。

6、中共党员、调度室主任刘晓红,全面负责零星矿山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地面零星工程管控不到位,地下管沟通风不良存在重大隐患,常开检查井口未安装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治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记大过;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美好的。

7、毛泽辉,中共党员,培训中心主任,负责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风险识别能力不足,指挥操作行为违规,应急处置不当,法治意识淡薄,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治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记过;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 。

8、高立军,中共党员,总工程师,值班矿长,分管矿井技术管理。执勤期间未组织安全巡查和地面安全生产系统检查,未发现检查井人员进入地下管沟违规行为,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管控措施地下管沟通风不良存在重大问题。存在安全隐患,并承担事故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治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记大过。

事故发生后,他组织安排人员擅自在回风斜井施工通风孔,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根据《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安监办发〔2017〕49号)第2条第(九)项规定,将高立军纳入联合惩戒处罚目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9、张雪飞,中共党员,安全副经理,分管矿山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隐患组织治理不到位,地面生产系统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隐患地下管沟通风;事故发生后,他参加了回风斜井钻孔施工通风的讨论,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治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记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合格证明并处以上一年收入20%的罚款。

10、冯斌,中共党员,经理,分管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地面安全生产体系检查组织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有限空间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地下管沟通风不良存在重大隐患;事故发生后,他参与讨论在回风斜井施工通风钻孔。 ,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治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记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处以年收入40%的罚款。

11、霍天友,中共党员,执行董事、党委书记,全面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矿井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有限空间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存在地下管沟通风不良等重大隐患,安全生产存在隐患。对员工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治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记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处以年收入40%的罚款。

作为赤城煤矿主要负责人,他接到事故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事故。这是一份迟来的事故报告。根据《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安办发〔2017〕49号)第二条第(六)项,建议将霍天友纳入联合惩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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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建议给予霍天佑记过处分,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并处以上一年收入100%的罚款。

五、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一)赤城煤矿“2.20”事故为责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赤城煤矿处以80万元罚款。

(二)关于赤城煤矿迟报事故、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情况,《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六)项(办公厅)安发[2017]49号)第(9)项,建议将赤城煤矿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三)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为逾期报告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赤城煤矿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

(四)事故发生后,擅自修建通风孔,改变事故现场气体环境,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企图掩盖事故真相,影响事故调查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建议对赤城煤矿处以150万元罚款。

六、预防措施

(一)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必须贯彻先通风、后检测、后运行的原则。要坚决杜绝单岗作业,为作业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仪器和防护装备设施,杜绝作业过程中出现危险有害因素。实现实时监控,确保整个运行处于安全受控状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警,坚决杜绝盲目冒险救援行为。

(二)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定期组织对全矿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有效发挥技术管理支撑作用,优化改造注氮灭火系统,从源头上消除通风不良的重大隐患,为员工创造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严格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压紧和巩固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责任,严格执行零星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违规指挥和违法行为。运营,从根本上消除安全管理漏洞和盲点。

(四)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岗位的员工进行精准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认真组织规章制度、程序和措施的学习,开展安全风险识别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安全防范能力。

(五)认真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华亭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应努力加强对生产安全的法律教育,提高员工对遵守法律的认识,并坚决地打击非法行为,例如未能及时,真实的方式报告事故,锻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我们应该从事故中仔细学习课程,制作事故警告教育视频,并在公司所有煤矿中进行安全警告教育。从一个示例中得出推论,并从其他例子中汲取教训,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来提高每个矿山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Huating煤矿集团Chicheng Coal Mine Co.,Ltd.

“ 2·20”事故调查团队

2022 年 3 月 18 日

第12条:“关于违反法律和学科的政治和学科惩罚的临时惩罚规定”:如果国有企业及其员工承担以下任何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这是相关的负责应向人员发出警告,缺点或主要级别;严重的阴谋,被降级,解雇或缓刑的制裁;如果情况是严重的,则应对解雇的制裁:(1)未采取有效措施来应对重大的安全危害; (2)给出违反法规的命令,并迫使工人违反法规进行冒险行动; (3))未根据法规进行安全生产,并通过培训并通过评估,使员工能够工作,从而导致非法运作; (4)国家消除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制造,销售和使用设施,设备,设备或产品; (5)超级大国,超级力量,超级能力组织生产和运营,并拒绝实施相关部门的纠正指示; (6)拒绝执法人员在检查时进行现场检查或隐藏事故风险,并且未能真实地报告情况; (7)其他未能执行或错误地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管理。

第45条“违反生产安全行政惩罚的措施”:如果生产和业务部门及其负责人或其他人员提交以下任何行为,则将发出警告,并且生产和业务部门可能被罚款不少于10,000元人民币,但不低于30,000元人民币。罚款不少于1,000元,但将对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施加不少于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1)违反操作程序或安全管理条例的行动; (2)指挥员工违反法规或强迫雇员违反法规,风险行动; (3)未能阻止员工进行非法运营操作; (4)生产超过批准的生产能力,强度或人员配备能力; (5)扣押或扣押设施,设备,设备以及危险货物和工作场所,未经授权; (6)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藏潜在的事故危害和其他安全问题; (7)拒绝执行安全监督和监督部门根据法律发布的安全监督和检查指示。

第121条“关于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处分法规”: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过失的人,未能执行,检查和监督实施卓越的决定和安排,并对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失在党,国家和人民以及公共财产中,直接负责的人和有领导责任的人将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如果造成重大损失,将将它们从政党职位上撤离,进行党缓刑或被驱逐出党派。

如果生产和业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承诺以下任何不信任的行为,则“在安全生产领域中对不信任行为进行联合惩罚的实施措施” 2发生重大或更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般生产安全事件,一年内导致3次或更多死亡的事故; (2)在没有根据法规获得生产安全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生产,运营和建筑活动;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藏危险,或严重超过标准的职业疾病危害,未能及时进行纠正,并且仍组织员工承担风险; (4)使用隐藏,欺骗或阻塞来逃避和面对安全监督和监督; (5)那些被命令暂停生产和业务进行整流但仍在从事生产,运营和建筑活动的人; (6)隐藏报告,虚假报告或生产安全事故的迟到; (7)高危行业,例如采矿,有害化学品和金属冶炼建筑项目的安全设施的生产和使用,而无需通过接受检查; (8)矿山生产管理运营部门从事越野跨境采矿和勘探,而不是采矿; (9)事故发生后,故意摧毁事故现场,伪造相关的证据和材料,阻碍或抵制事故调查,或者负责的主要人逃脱; (10)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表虚假报告或证书,并非法转让或借贷资格。

如果事故发生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承诺以下任何行为,则“有关报告,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法规”的第36条,事故发生的单位应被罚款不到1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直接负责的人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应被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的60%至100%;如果他们是州工人,则应根据法律受到惩罚;如果它们构成违反公共安全管理的行为,则应受到公共安全机构的惩罚。安全器官应根据法律施加公共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法律承担刑事责任:(1)伪造或掩盖​​事故; (2)锻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3)转移,隐瞒或销毁资金或财产相关的证据和信息; (4)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信息; (5)在事故调查期间给予伪证或指示他人做伪证; (6)事故发生后逃脱了。

如果其他负责生产和业务部门的人以及生产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按照本法律规定的生产安全管理责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第96条在一个时间限制内进行校正,应罚款不少于10,000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罚款;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则应将与生产安全有关的人的资格暂停或吊销,罚款不少于20%但不超过上一年年收入的50%;如果构成犯罪,则应将与生产安全有关的人的资格暂停或吊销。规定刑事责任。

如果负责生产和业务部门的主要人员未能履行本法律规定的生产安全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情况管理,则第95条部门应根据以下规定罚款:(1))如果发生普通事故,则该判决应为收入的40%的罚款; (2)如果发生重大事故,将罚款上一年的年收入的60%; (3)如果发生重大事故,将罚款上一年的年收入的80%。罚款10%; (4)如果发生特别严重的事故,应征收上一年年收入的100%的罚款。

如果负责生产和业务部门的主要人员在该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或者将其邮政裁定无授权或逃脱在调查和处理事故期间,应将其降职,应紧急管理部门判处罚款,并应罚款前一年的年收入的60%至100%;那些逃脱的人将被拘留不超过15天;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

如果负责生产和业务运营部门的主要人员掩盖或没有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提出虚假报告或延迟报告,则应按照上一段的规定受到惩罚。

“中国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第114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此外还要求负责的生产和运营部门承担相应的薪酬和其他责任,并应根据法律承担其他责任,应急部门应根据以下规定罚款:(1)如果发生普通事故,将罚款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如果发生重大事故,则应罚款不少于100万元但不超过200万元的罚款; (3)如果发生重大事故,则罚款不少于2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4)如果发生特别严重的事故,则罚款不少于1000万元但不少于1000万人应施加比2000万元人民币。

第46条“煤矿安全监督法规”,如果煤矿发生事故,并且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则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应发出警告,也可能罚款不少于30,000元不超过150,000元;如果情况很严重,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应安全监督机构下令将生产暂停以进行纠正;直接负责的人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是根据法律进行的纪律制裁,从降职到驱逐;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法律承担刑事责任:(1)未根据法规及时,真实地报告煤矿事故; (2)伪造或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 (3)妨碍或干预调查煤矿事故,拒绝接受调查和证据收集,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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