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时代:未经允许偷拍他人违法,专家提醒保护隐私权
专家提醒未经允许偷拍他人是违法行为
□ 记者 韩丹东
□ 实习生关楚玉
人走在路上,“锅”从天而降。浙江绍兴嵊州的史先生对这句话感触颇深:有一天过马路时,他被黄某偷拍到发到网上,并配文称要去和网友见面。石先生的妻子看到视频后提出离婚。无奈之下,石先生只好报了警。
经调查发现,偷拍摄影师黄某与施先生并不认识,制作该视频纯属娱乐目的,吸引人们眼球。最终,黄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删除了视频,并向石先生的家人道歉。由于其行为构成诽谤,黄某被警方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短视频的兴起,像施先生这样的人将“镜头”变成视频素材的情况并不少见。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一些主播为了吸引眼球、增加流量,常常采取隐瞒真相、无中生有、以“摄像头侵权”代替的伎俩,对路人的“键盘伤害”。
记者用“搭讪路人”、“街头搭讪”、“街头趣事”等关键词搜索某知名短视频平台,发现存在不少类似拍摄路人的视频。
“小姐姐你好,我是附近健身房的,你懂健身吗?可以加我微信吗?”这是博客作者谈话的开场白。该博主以发布健身房广告为由与路人搭讪,并制作视频上传至短视频平台。其部分视频封面上标注“实拍”。
记者注意到,或许是偷拍的原因,该博主发布的视频画面大多模糊、晃动。镜头大多从马路转到路人脸上,街上的喧闹声更加明显。在其发布的27个“接机”短视频中,这些路人表现得非常自然,有的在散步,有的在吃饭,有的在等待红绿灯。
除了接拍视频外,一些所谓的“街拍正能量”、“科普”、“测试”短视频中也经常出现路人的身影。
这些视频的拍摄套路通常是:拍摄者将一袋垃圾或有一定价值的物品放在路上,然后躲在旁边记录路人的真实反应,然后评估路人的反应;或者假装自己需要帮助,看看路人是否愿意向陌生人伸出援助之手。
来自上海的短视频博主在街头做了3场“街头正能量”挑战。前两次,我以手机和钱包丢失为由,向路人借了10元钱。拍摄方式是一个人上前询问,另一个人躲在后面拍摄。镜头中出现的路人有正在工作的园林工人、路过的爷爷奶奶、环卫工人等。
第三阶段,将垃圾袋放在垃圾桶旁边的道路上,然后将摄像头聚焦在垃圾袋上,记录路人是否捡起垃圾袋并将其扔进垃圾桶。
记者观察发现,上述视频中,路人的反应真实自然,没有任何摆拍的痕迹。对于同意借钱的路人,博主会告诉他们,他正在进行正面街头采访;而那些不伸出援手的路人则不会知道自己被偷拍了。
更有什者,一些短视频博主为了追求被拍者的真实反应和兴奋,未经路人同意,直接在路人面前恶作剧并拍摄。
来自天津的陈英(化名)就有这样的经历。有一天,她正在逛街,对面突然有人冲过来,问她:“小姐,我可以用树叶换一个包吗?”她的话还没说完,她的包就被对方抢走了。经过一番交涉,陈颖得知对方正在拍摄恶搞短视频。
“我当时以为我被抢劫了。”陈颖说道。他们后来向我道歉,但没有提及该视频是否或在哪里发布。
在当今“人人都可以拍短视频”的时代,每个路人一不小心就可能“入镜”,成为别人视频中的素材。但路人愿意拍照可以吗?哪些情况会构成侵权?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伟介绍,路人在不知不觉中成为别人的视频素材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空镜头,比如拍摄广场或背景,路人不经意间进入镜头。 ,这种情况下,路人不是视频的主要拍摄对象,是合法的;第二种情况是在路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跟踪或偷拍路人;第三种情况是拍摄路人身体的一些局部照片。
朱伟认为,偷拍他人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未经被拍摄者许可,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表,即使不发表,因为偷拍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人的生命安宁权和隐私权。如果偷拍他人敏感私密部位,就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
什么情况下拍摄这样的短视频是合法的?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提出,摄影师拍照时应满足三个条件。也就是说,如果目的是表现特定的公共环境,就不可避免地要拍摄路人的肖像;并且不应该使用路人的肖像作为图片的主题。展示;不要暴露路人的隐私。
“在拍摄过程中,未经他人许可,不得将路人的具体样貌拍摄到视频中。如需出现在镜头中,必须将被拍摄者的脸部等可识别标志保留在视频中。”同时,注意不要跟踪、偷拍、跟随他人拍照,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朱伟补充道。